(5) 有关的劳动保护监察条例。
二、 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性
前面已经论述了,为了保证安全生产,必须遵守的有关法令、法规、条例、规程等。我们 希望广大的电工作业人员和有关技术领导,能正确理解、主动贯彻执行;否则劳动监察部门 可依据监察条例进行监察纠正,甚至强制执行。因为,大部分事故是在未认真贯彻这些法 令、法规、条例、规程等情况下发生的。为实现安全生产,对于以下几种构成不安全的因素 应引以为戒:
(1) 重生产,轻安全。生产固然重要,但是在没有安全保证的情况下进行,不出事故只能 是侥幸,出事故可谓是意料之中。作为直接生产人员或生产组织者,不论有多么好的生产动 机,也逃避不了应负的法律责任。
(2) 违章作业。违章作业,既可能造成设备事故,也可能造成人身事故。人身事故,轻者 致残,重者丧命。据1987年北京市经委系统的分析,在因工死亡的事件中,违章违纪造成的死 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5% 3
(3) 对可能发生的意外缺乏预见性。在作业过程中要重视安全,即使有足够的安全措施, 也要考虑在作业环境中会出现意外情况,导致事故发生。
例如,在停电的线路上作业,规程规定要挂临时接地线,将三相短路并接地。因为它既口 J 以防止突然来电,也可以防止感应带电。为了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,规程又要求,挂临时接地 线的位置与工作位置之间不应有刀闸及熔断器(以防有人操作失去安全保障);还要求,接地 线应挂在检修人员能看到的处所(防止因接地线脱落失去安全保障)。这后面两项规定都是 由于考虑了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而制定的。
(4) 对不熟悉的设备或不了解其性能的机械。我们都知道,禁止非电工在电气设备或线 路上工作。因为,他们可能对用电知识,或作业中应遵守的规程不了解,有可能导致触电事故。
在所有触电死亡事故中,非电工触电死亡率占50%以上。低压电工与髙压电工应分项考核, 只有取得操作证后,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操作。
(5) 作业质量差。赶进度造成的工作马虎,或为节省材料未按要求操作,都会存在隐患。
(6) 使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或材料。在电气施工中,从设计部门讲,所指定使用的电器产 品或材料,是依据合格产品应具有的各种指标而设计的,如果其达不到要求的指标,使用后可 能造成严重后果。